江阴理想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5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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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5501号案件名称
江阴理想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江阴理想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5501号申请执行人:江阴理想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271号。法定代表人:李龙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梅园大街618号。法定代表人:江永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阴理想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澄星公司应向理想公司支付货款160286.69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因澄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理想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受理后,发现理想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澄星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澄星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澄星公司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澄星公司未到庭接受质询也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澄星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进行查询,轮候查封了澄星公司名下车牌号苏B6××××、苏BF××××号汽车,但未能实际控制到位。本院已将澄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理想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澄星公司的财产线索。理想公司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也未能提供澄星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澄星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轮候查封了澄星公司名下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到位。此外,本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理想公司也未提供澄星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吉 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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