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纪财、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3民初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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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民初2189号案件名称
庞纪财、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庞纪财;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723民初2189号原告:洋县XX社。法定代表人:王龙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小娟,该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骆卫卫,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庞纪财,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3日,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原告洋县XX社与被告庞纪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骆卫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纪财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洋县XX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庞纪财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庞纪财于2009年8月12日以资金周转为用途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于2012年8月12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偿还。被告庞纪财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2日,被告庞纪财与原告洋县XX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庞纪财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用于建房,借款期限三年,2012年8月12日到期,月利率9.9‰,按季度清息,逾期按有关规定计收复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庞纪财履行了放款义务。后该笔借款到期,被告庞纪财未偿还。2021年3月4日原告向庞纪财进行了催收。查明,该笔借款利息清偿至2014年3月21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庞纪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庞纪财应当按照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该笔借款已到期,其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庞纪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洋县XX社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2014年3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以上借款利息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不再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攀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艳云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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