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秦加善、秦铁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恢38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386号
  • 案件名称

    秦加善、秦铁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秦加善;秦铁军;永州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恢386号申请执行人秦加善,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秦铁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永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加善、秦铁军与被执行人永州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永州市零陵区萍州西路与光明路交叉口XXX,面积为XXX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对应的土地分摊面积的不动产权证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秦加善、秦铁军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