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鸿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梅林欧尚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126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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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12612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市鸿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梅林欧尚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鸿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梅林欧尚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261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鸿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55429。法定代表人:陈廷芳,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源,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晶,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梅林欧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99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0C6P37。法定代表人:梅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琳,公司员工。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鸿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梅林欧尚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鸿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梅林欧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及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鸿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梅林欧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716.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鸿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79.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梅林欧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可萍审 判 员 邹富奎审 判 员 陈吉彦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迪-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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