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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立包装有限公司、松溪县云辉彩印厂(普通合伙)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7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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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7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国立包装有限公司、松溪县云辉彩印厂(普通合伙)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国立包装有限公司;松溪县云辉彩印厂(普通合伙);黄家全;叶有琴;杨光亮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81执7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大沙工业园区(大沙五金汽配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8155967003XD。 法定代表人:赖美红,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伙荣,浙江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松溪县云辉彩印厂(普通合伙)。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松源镇上垅尾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5747377300。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家全。 被执行人:黄家全,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叶有琴,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光亮,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立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溪县云辉彩印厂(普通合伙)、黄家全、叶有琴、杨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81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立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松溪县云辉彩印厂(普通合伙)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立包装有限公司款项676766.14元及利息(以4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7年5月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7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黄家全、叶有琴、杨光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松溪县云辉彩印厂(普通合伙)、黄家全、叶有琴、杨光亮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52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松溪县云辉彩印厂(普通合伙)、黄家全、叶有琴、杨光亮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松溪县云辉彩印厂(普通合伙)、叶有琴、杨光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家全逾期未履行但已如实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松溪县云辉彩印厂(普通合伙)、黄家全、叶有琴、杨光亮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对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松溪县云辉彩印厂(普通合伙)、叶有琴、杨光亮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黄家全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杨光亮名下存款66976.73元和被执行人黄家全名下存款7877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和罚款后,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立包装有限公司受偿59402.07元;被执行人松溪县云辉彩印厂(普通合伙)、叶有琴名下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无处置意义;被执行人黄家全名下坐落于松源街道办事处东门头47号的不动产已被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并已向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另查明,被执行人松溪县云辉彩印厂(普通合伙)现已停止经营。因被执行人松溪县云辉彩印厂(普通合伙)、黄家全、叶有琴、杨光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执行标的款项617364.07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松溪县云辉彩印厂(普通合伙)、叶有琴、杨光亮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松溪县云辉彩印厂(普通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家全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对被执行人叶有琴、杨光亮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松溪县云辉彩印厂(普通合伙)、叶有琴、杨光亮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叶有琴、杨光亮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鉴于被执行人黄家全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家全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国立包装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松溪县云辉彩印厂(普通合伙)、黄家全、叶有琴、杨光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7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吴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范媛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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