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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日辉与黄量、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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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623民初424号
  • 案件名称

    崇日辉与黄量、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崇日辉;黄量;付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24号原告:崇日辉,男,199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鸭绿江小区2号楼5单元601室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黄量,男,199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付岩,女,200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原告崇日辉与被告黄量、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崇日辉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崇日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崇日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0元,由崇日辉负担。        审判员    季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景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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