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日辉与黄量、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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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23民初424号案件名称
崇日辉与黄量、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崇日辉;黄量;付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24号原告:崇日辉,男,199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鸭绿江小区2号楼5单元601室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黄量,男,199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付岩,女,200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原告崇日辉与被告黄量、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崇日辉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崇日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崇日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0元,由崇日辉负担。 审判员 季从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景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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