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969号之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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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969号之二十八案件名称
孙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孙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969号之二十八被执行人:孙瑜,女,汉族,1988年11月06日生,住沂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孙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瑜在085e9858e2f06064481276bc0wx.tenpay.com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2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瑜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2f06064481276bc0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7244.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西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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