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陈某2等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81民初9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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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民初9318号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等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81民初9318号原告:陈某1,女,201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原告:陈某2,女,201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系胶州市九龙华庭狮王瓷砖业务员。系二原告之母。被告:陈某3,男,198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系胶州市宝龙翰林门窗业务员。原告陈某1、陈某2与被告陈某3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陈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陈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陈某1、陈某2负担。审判员 刘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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