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波、何仲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2民初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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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2民初1007号案件名称
赵洪波、何仲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青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赵洪波;何仲陈;昝嘉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2民初1007号原告:赵洪波,男,生于1975年1月27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何仲陈,男,生于1979年1月10日,住四川省青川县。被告:昝嘉洪,男,生于1991年2月16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赵洪波与被告何仲陈、昝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赵洪波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洪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洪波负担。审判员 殷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凤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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