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杰、张桂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申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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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申146号案件名称
王明杰、张桂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明杰;张桂菊案件缘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申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明杰,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桂菊,女,194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再审申请人王明杰与被申请人张桂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04民终2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明杰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供从案外人公司处获取发给被申请人的领养权证和合同书,均能证明申请人将被申请人的投资款全部转给案外人,用于投资没有截留,二审没有查明事实,导致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院二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对申请人是否应当返还被申请人投资款及应当返还投资款的数额一节,已作详尽论理,所作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现再审申请人请求依据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明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田水春审判员 张杰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秀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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