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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戴洪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恢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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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恢765号
  •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戴洪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戴洪玉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恢765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淮安区。法定代表人:段庆丽。被执行人:戴洪玉,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执行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戴洪玉罚金一案中,2021年8月2日,经本院再审,撤销本院(2019)苏080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戴洪玉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并处罚金的附加刑部分及二罪并罚后并处罚金的附加刑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恢7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士和审判员  贾 冉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晨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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