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陈宁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苏0213执恢6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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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0213执恢690号之一案件名称
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陈宁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陈宁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13执恢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锡沪西路蒲柴桥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20213MEA469377X)法定代表人:姚汉明,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永平,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宁,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1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一、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陈宁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于2019年5月31日终止。陈宁于2019年5月31日前迁出无锡市梨花家园55-8、9号商业用房并将上述房屋返还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二、陈宁支付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截止2019年5月31日的租金337134元,支付方式: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支付15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6万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6万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67134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80元,由陈宁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我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执行。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1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审判长 诸庆文审判员 尤 祺审判员 周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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