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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辉、方爱吾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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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590号
  • 案件名称

    周建辉、方爱吾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周建辉;方爱吾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590号起诉人:周建辉,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起诉人:方爱吾,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2021年8月30日,本院收到周建辉、方爱吾的起诉状。起诉人周建辉、方爱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建房屋的使用权,其中确认两原告应分住房21套,及门面两个半归两原告使用;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安化县梅城镇南桥村十四组周福祥的儿女:周建辉、周小平、周凤仁、周小玲商议拆掉南门桥老泥砖房。周建辉、方爱吾与周凤仁共有老房建筑面积425㎡。由周建辉、周凤仁两个儿子各集资100万元,借周福祥40万元,借周小平、周小玲各60万元,共同修建南门桥头新房。周凤仁主修,周建辉出资2500元一个月给周凤仁工资。2013年,周建辉、周凤仁第一批各投30万元,原告有转账凭证为据,借周福祥的40万元第一批款出20万元,借周小平、周小玲的第一批款20万元,共120万元。于2014年修好地下室与第一层门面,由于周凤仁停工,其兄多次劝告,造成无法估计的经济损失,被迫停工18个月,周建辉看在兄弟份上,没追究责任。18个月后第二次开工,至2017年修建17层房屋。周建辉多次提出算账平账,周凤仁一意孤行,现未经原告同意,独自卖出三套房屋,由大安房产中介卖出。原告的儿子今年29岁了,想装修一套房屋都不可以,声称整栋房屋归周凤仁所有。原告已经出资30万元,并借款80万元,共110万元,原宅基地425㎡,也有原告一半,原告应享有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所主张要求分割的位于安化县房屋,无不动产权证,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周建辉、方爱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肖智明书 记 员  喻贞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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