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市恒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民终2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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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民终2683号案件名称
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市恒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潍坊市恒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孙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民终26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2201室。法定代表人:乐文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伟,浙江耀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市恒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牛山路566号。法定代表人:王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振,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逊,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青县。原审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齐民道5号路安特大厦5F。法定代表人:米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上诉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市恒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孙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2民初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4元,减半收取5007元,由上诉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忠熙审判员 李灵福审判员 王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银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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