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分行、姜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59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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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594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分行、姜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分行;姜倩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5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分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被执行人姜倩,女,198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分行与被执行人姜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03民初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姜倩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分行本金1551791.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853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姜倩负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分行于2021年4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姜倩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姜倩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姜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丁孝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宗兴书 记 员 王铁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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