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郑长春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6执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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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执165号案件名称
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郑长春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郑长春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环西路186号四区4号楼7M层1、04-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354943124。被执行人:郑长春,男,1975年6月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大桥路18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长春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1)湘1226执165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江小军审判员 谢 钧审判员 潘和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理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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