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萍、周麦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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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347号案件名称
周萍、周麦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萍;周麦庄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性。被执行人:周某,女性。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9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共计55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剩余案件款25000元,本院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 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剑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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