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淑红与王晓英、王敏英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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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1841号案件名称
郭淑红与王晓英、王敏英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郭淑红;王晓英;王敏英;王杰英;王纯英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841号原告:郭淑红,女,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晓英,女,1959年11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敏英,女,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杰英,女,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址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纯英,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郭淑红诉被告王晓英、王敏英、王杰英、王纯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郭淑红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淑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3.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郭淑红负担50.00元,剩余2203.00元退还原告郭淑红。 审判员 封贵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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