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淑红与王晓英、王敏英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8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1841号
  • 案件名称

    郭淑红与王晓英、王敏英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郭淑红;王晓英;王敏英;王杰英;王纯英
  • 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1841号原告:郭淑红,女,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晓英,女,1959年11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敏英,女,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杰英,女,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址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纯英,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郭淑红诉被告王晓英、王敏英、王杰英、王纯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郭淑红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淑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3.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郭淑红负担50.00元,剩余2203.00元退还原告郭淑红。        审判员    封贵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