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伟、杨丰全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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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1318号案件名称
常伟、杨丰全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常伟;杨丰全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318号申请执行人杨丰全,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住志丹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系陕西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伟,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杨丰全与被执行人常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5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常伟偿还申请执行人杨丰全工程款人民币288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1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案件款195000元,因被执行人常伟履行偿还义务确有困难,案外人史某某自愿承诺,代被执行人常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案件款的偿还义务。从2021年10月开始,于每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4000元,直至偿还至95000元。如案外人史某某未能按照承诺内容如期足额履行代偿义务,则自愿被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接受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案外人史某某代偿方案,并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案外人史某某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代偿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恢131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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