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雷、文艺等山西泽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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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初969号案件名称
陈瑞雷、文艺等山西泽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垣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瑞雷;文艺;山西泽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969号原告:陈瑞雷陈某,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垣曲县新城镇府前巷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三虎张某,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艺文某,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垣曲县逸景名苑14号楼2门。 被告:山西泽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康杰北路中区商贸城1号楼21号。 法定代表人:吴红泽吴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瑞雷陈某与被告文艺文某、山西泽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陈瑞雷陈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瑞雷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陈瑞雷陈某负担。 审判员 张宝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桃桃书记员 王亚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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