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力、四川长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川0793民初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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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300号案件名称
支力、四川长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支力;四川长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四十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川0793民初1300号原告:支力,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长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327007685B。法定代表人:陈晔,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华,男,系四川长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支力与被告四川长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支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53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96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48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基本收入不低于5300元/月。2020年8月31日,被告突然向原告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四川长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予以解除,仅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代通知金2426.97元和经济补偿金38831.52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还显示,截止2020年8月31日,原告在被告处累计工作年限16年。原告认为,被告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退一步讲,即便仅计算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9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劳动者应得工资,即不应当低于5300元,并非被告所认为的2426.97元。原告于2021年3月就劳动争议纠纷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绵劳人仲案(2021)2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对该裁决不服,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四川长虹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22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支力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0元;二、原告支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支力负担。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或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顾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梦娇书 记 员 胥 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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