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宪、陈晓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41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4125号案件名称
孙宪、陈晓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宪;陈晓林;丁广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4125号申请执行人:孙宪,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被执行人:陈晓林,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被执行人:丁广忠,男,1968年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本院在执行孙宪与被执行人陈晓林、丁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1323执4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如春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张二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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