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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陈晓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4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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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4125号
  • 案件名称

    孙宪、陈晓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孙宪;陈晓林;丁广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4125号申请执行人:孙宪,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被执行人:陈晓林,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被执行人:丁广忠,男,1968年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本院在执行孙宪与被执行人陈晓林、丁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1323执4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如春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张二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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