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雷先锋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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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21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雷先锋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雷先锋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2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负责人陈书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女。被告雷先锋,男,1980年11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被告雷先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雷先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承担。审 判 员 李祖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星人书 记 员 王紫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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