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戢某某、戢某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14执4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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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执4163-1号
  • 案件名称

    戢某某、戢某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戢某某;戢某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114执4163-1号戢某某(申请执行人)、戢某平(被执行人):戢某某与戢某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TDH11EAJBDJE#N1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TDH18EAJ_SJQKSJDWJE#N1元,其中,本金xx元,利息xx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xx元,(未执行到位的TDH15EAJ_SLWZXJE#N1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本院已于xx年xx月xx日将该款转付给戢子桐(申请执行人)。至此,戢子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TDH11EAJ_YAXXAH(原审情况案号)TDH13EAJ_YAXXJAFS(原审情况结案方式)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肖之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蔡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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