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韩金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7民初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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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7民初2147号案件名称
王军、韩金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军;韩金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7民初2147号原告:王军,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告:韩金良,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原告王军诉被告韩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梁 境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小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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