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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韩金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7民初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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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7民初2147号
  • 案件名称

    王军、韩金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迁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军;韩金良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7民初2147号原告:王军,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告:韩金良,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原告王军诉被告韩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梁 境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小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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