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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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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1829号
  • 案件名称

    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磐呼路37号。法定代表人:乔有民,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岩,男,1972年3月22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皇银河家园35幢508号房。法定代表人:王东亮,经理。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吉0284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通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690.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省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岩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静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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