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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霞芝、潘湘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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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656号
  • 案件名称

    张霞芝、潘湘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霞芝;潘湘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张霞芝,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潘湘平,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张霞芝与被执行人潘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20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22日,本院发起全国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无财产或无法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潘湘平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 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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