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初3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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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005号案件名称
翟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翟某;邓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初3005号原告:翟某,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秀,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女,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翟某与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秀,被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邓某立即给付原告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666号万科蓝山项目第F-13幢1单元2001号房屋未支付的售房款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翟某与邓某于2012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于2018年1月9日在长春市二道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666号万科蓝山项目第F-13幢1单元2001号房,建筑面积118.67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683292,离婚后此房预出售,出售房款男女双方各拥有50%。”离婚后,被告将房屋出售,总价款为118万元,其中大部分房款已经给付原告,但至今尚有10万余元未给付,现原告只主张10万元,剩余款项放弃,但被告始终推诿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 邓某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我们协议离婚时规定领完离婚证原告母亲为被告出具20万元借款的借条,等离完婚后对方以没有时间、不方便等原因不给我出借条,后续我多次找过原告让他给我出具借条都拒绝,等房屋尾款到账后我告诉过原告把条给我出了我就把钱给他,之后我生孩子他把我告到法院来我没时间,这一年来我一直在给孩子看病,没有时间,等上次法院给我打电话,原告也承认该欠款,原告说原告家里给我出了无数次欠条,但是我所有的家属打电话没有人收到过借条,法院给我打电话我同意调解,我只要求原告给我出具借条。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翟某与邓某于2012年2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1月9日在长春市二道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666号万科蓝山项目第F-13幢1单元2001号房,建筑面积118.67平方米,合同编号0000000000683292,离婚后此房预出售,出售房款男女双方各拥有50%。”离婚后,被告将该房屋出售,价款118万元,原告主张被告已经支付房款402281元,尚欠187719元,庭审中经核实被告已经支付原告404000元,另被告的哥哥已经代被告向原告母亲支付10万元房款,原告对此无异议,以上被告共给付原告50.4万元房款。 本院认为,翟某与邓某协议离婚,双方均应遵循《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邓某应按照约定将59万元房款给付原告。但是原告诉求里仅主张被告支付10万元房款,并称剩余房款放弃,而根据庭审查明,被告哥哥已经代替原告支付10万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关于被告所述将20万元借款借给原告母亲,此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翟某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方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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