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猛、江光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5民抗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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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民抗6号案件名称
武猛、江光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武猛;江光荣;熊先秀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民抗6号抗诉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武猛,女,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被告:江光荣,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被告:熊先秀,女,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审原告武猛与原审被告江光荣、熊先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皖0504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马检民监[2021]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广金审 判 员 赵 辉审 判 员 王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真真书 记 员 赵 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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