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娃、刘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2202执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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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2202执147号案件名称
高娃、刘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娃;刘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220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高娃,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被执行人:刘璐,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娃与被申请执行人刘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娃依照(2019)内2202民初732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刘璐履行以下义务:(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璐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4000.00元;案件受理费683.00元由刘璐承担;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璐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刘璐财产后,被执行人刘璐名下有房产已被他案查封,被执行人刘璐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已被冻结。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刘璐尚有54683.00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建鑫审判员 王海景审判员 马彬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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