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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道华、卜玉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1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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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1270号
  • 案件名称

    娄道华、卜玉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紫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娄道华;卜玉杰;张琼;金刚;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4民初1270号 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紫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305777152B。法定代表人:谭永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汉族,生于1988年9月19日,住紫阳县居委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系陕西省紫阳宵商银行营业部副经理。被告:娄道华,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28日,住紫阳县西关电信局家属楼对面王家院子,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张琼,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5日,住紫阳县西关电信局家属楼对面王家院子,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金刚,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12日,住紫阳县金水湾,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卜玉杰,女,生于1987年4月13日,住紫阳县金水湾,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娄道华、张琼、金刚、卜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紫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庆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继卫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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