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辉、朱沙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7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716号案件名称
崔永辉、朱沙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崔永辉;朱沙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某某(2021)陕0429执7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21)陕0429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15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崔某某履行案件款8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8000元后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9执7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军 审 判 员 赵 剑 审 判 员 田 飞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库 浩 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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