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和振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振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5民初15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民初1567号案件名称
陕西嘉和振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振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嘉和振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振;李宗坤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5民初1567号 原告:李某某,男。被告:陕西某某振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被告:高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振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振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振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袁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佳旗 1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