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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嘉和振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振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5民初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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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民初1567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嘉和振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振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嘉和振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振;李宗坤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5民初1567号 原告:李某某,男。被告:陕西某某振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被告:高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振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振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陕西某某振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袁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佳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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