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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春梅、胡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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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331号
  • 案件名称

    丁春梅、胡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丁春梅;胡举
  • 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331号原告:丁春梅,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四川省平昌县,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吴伦敦,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举,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四川省平昌县,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春梅诉被告胡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原告丁春梅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丁春梅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春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冉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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