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春梅、胡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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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331号案件名称
丁春梅、胡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丁春梅;胡举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331号原告:丁春梅,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四川省平昌县,住四川省平昌县。委托代理人:吴伦敦,平昌县元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举,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四川省平昌县,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春梅诉被告胡举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原告丁春梅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丁春梅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春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冉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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