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喜才与梅河口市嘉信牧业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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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2279号案件名称
宋喜才与梅河口市嘉信牧业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宋喜才;梅河口市嘉信牧业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279号原告:宋喜才,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嘉信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于浩,董事长。 第三人:付军,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梅河口市 第三人:邢艳秋,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第三人:孙成录,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原告宋喜才与被告梅河口市嘉信牧业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付军、邢艳秋、孙成录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宋喜才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喜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喜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宋喜才负担。 审判长 田伟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李德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皓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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