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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浩泽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5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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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5486号
  • 案件名称

    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浩泽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浩泽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5486号原告: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海伦市。法定代表人:朱宪军,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亚,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郭浩泽,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浩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艳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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