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浩泽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5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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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5486号案件名称
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浩泽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浩泽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5486号原告: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海伦市。法定代表人:朱宪军,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亚,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郭浩泽,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浩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海伦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艳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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