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章英、彭培菊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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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2051号案件名称
官章英、彭培菊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官章英;彭培菊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2051号原告:官章英,女,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培菊,女,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兵,男,汉族,1979年4月9日出生,住澧县,系彭培菊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官章英与被告彭培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日,原告官章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官章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官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官章英交纳。审 判 员 闵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晓艳书 记 员 刘 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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