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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佳、魏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2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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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2145号
  • 案件名称

    宋佳、魏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宋佳;魏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2145号申请执行人:宋佳,女,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魏旭,男,汉族,1986年2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宋佳与魏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32504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股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案无权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上述情况已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翔宇书 记 员 王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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