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与鲁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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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450号案件名称
王颖与鲁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颖;鲁超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450号原告:王颖,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恩国,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鲁超,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阿城市。 原告王颖与被告鲁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王颖以要适用多元化解机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王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武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徐士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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