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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友明、李勋峰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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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389号
  • 案件名称

    付友明、李勋峰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付友明;李勋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389号申请人:付友明,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勋峰,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付友明与被申请人李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友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付友明提供了担保人付雪梅、李波名下坐落于云龙师范区云龙大道52湘湖文化城8、9、10、11栋1303(9栋1301)号房屋(2018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66499号)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友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勋峰名下价值人民币122073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付雪梅、李波名下坐落于云龙师范区云龙大道52湘湖文化城8、9、10、11栋1303(9栋1301)号房屋(2018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6649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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