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友明、李勋峰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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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389号案件名称
付友明、李勋峰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付友明;李勋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389号申请人:付友明,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勋峰,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付友明与被申请人李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友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付友明提供了担保人付雪梅、李波名下坐落于云龙师范区云龙大道52湘湖文化城8、9、10、11栋1303(9栋1301)号房屋(2018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66499号)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友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勋峰名下价值人民币122073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付雪梅、李波名下坐落于云龙师范区云龙大道52湘湖文化城8、9、10、11栋1303(9栋1301)号房屋(2018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6649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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