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稳与刘强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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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050号案件名称
李继稳与刘强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继稳;刘强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050号原告:李继稳,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刘强,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李继稳与被告刘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继稳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稳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李继稳承担。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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