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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连平、柴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5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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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5771号
  • 案件名称

    熊连平、柴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熊连平;柴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5771号申请执行人柴贺,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熊连平,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申请执行人柴贺与被执行人熊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4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熊连平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52788.12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的法律义务。本案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104执577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王  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赵  青书  记   员   闫佩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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