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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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760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22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6月21日、7月6日、8月6日、8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有银行、车辆等登记信息,无工商、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 4、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6月15日前往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等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结果。 5、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前往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 6、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侯某某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共计4377.08元,该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8、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 9、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4377.08元和查封的车辆未能实际控制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导利 审判员 李跃波 审判员 潘西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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