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琴、陕西果业集团延川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2执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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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71号案件名称
刘凤琴、陕西果业集团延川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凤琴;陕西果业集团延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2执771号申请执行人:刘凤琴,女,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陕西果业集团延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世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凤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陕西果业集团延川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8201.21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凤琴于2021年8月30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果业集团延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201.21元,次日向申请执行人刘凤琴兑付。诉讼费1718.8元及执行费1223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果业集团延川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陕西果业集团延川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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