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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史×等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7民初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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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民初99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史×等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史×;田×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7民初994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男,1989年2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岚县东村镇东村人,住本村,身份证号:×××。        被告:史×,女,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岚县东村镇上天洼村人,住本村,身份证号:XXX。        被告:田×,男,1947年10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岚县东村镇东村人,住本村,身份证号:XXXX。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诉被告史×、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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