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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正荣、姚青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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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谢正荣、姚青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谢正荣;姚青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正荣,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天兵(系谢正荣父亲),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姚青山,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本院在执行谢正荣与姚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9)陕0927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247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210.00元,下余18490.00元至今未履行。在镇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得,被执行人姚青山名下登记有农村集体使用权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青山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永鑫审判员  刘 旭审判员  郑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姜 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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