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孝兵、张兹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28执28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执2821号案件名称
石孝兵、张兹行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石孝兵;张兹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28执2821号申请执行人:石孝兵,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张兹行,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张风祥,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关于我院立案执行的石孝兵申请执行张兹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孝兵与被执行人张兹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在协议达成后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928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伟审判员 高剑龙审判员 邢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税英、廖锦波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401号 下一篇 黄学英、广西昊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6执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