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四兰、田长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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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1325号案件名称
熊四兰、田长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熊四兰;田长福;覃春华;高峰;卢军;徐秋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熊四兰,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田长福,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覃春华,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高峰,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卢军,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徐秋华,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熊四兰申请田长福、覃春华、高峰、卢军、徐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5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四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5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曾 平审判员 胡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佘中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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