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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四兰、田长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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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1325号
  • 案件名称

    熊四兰、田长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熊四兰;田长福;覃春华;高峰;卢军;徐秋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熊四兰,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田长福,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覃春华,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高峰,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卢军,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徐秋华,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熊四兰申请田长福、覃春华、高峰、卢军、徐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5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四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725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曾 平审判员 胡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佘中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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