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思园、湖南林宝贝儿童娱乐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2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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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2895号案件名称
苏思园、湖南林宝贝儿童娱乐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苏思园;湖南林宝贝儿童娱乐开发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东方红城市生活广场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2895号原告:苏思园,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湖南林宝贝儿童娱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湘南路8号01016063号。法定代表人:戴玮琼。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东方红城市生活广场,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湖南南路8号。负责人:周**。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以,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思园诉被告湖南林宝贝儿童娱乐开发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东方红城市生活广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思园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林宝贝儿童娱乐开发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东方红城市生活广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思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思园撤回对被告湖南林宝贝儿童娱乐开发有限公司、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东方红城市生活广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思园负担。审判员 李湘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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