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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网建实业有限公司、杨花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5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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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577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网建实业有限公司、杨花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网建实业有限公司;杨花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民终15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网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灵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花玲,女,汉族,现住西安市莲湖区。上诉人陕西网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5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蒋瑜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网建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陕西网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陕西网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蒋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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